租稅外交再下一城,我國已完成與德國簽署租稅互免協定,德商在台營業利潤所得稅將自20%下降為17%,有利招商引資;台商在德國投資獲配的股利稅率,則可自26.38%大降為10%,亦有利台商拓展經貿領域。財政部表示,台德互免所得稅協定完成簽署並生效後,台德兩國的企業與個人,明(102)年1月1日起,將正式適用租稅協定較低稅率。
德國是歐盟第1大經濟體,去年台德雙邊貿易總額達163億美元,台商在德國設立據點共有250家企業,累計投資總額約2億美元;德國企業在台投資累計金額則達19億美元。德國是我國與歐洲地區簽署雙邊互免所得稅協定的第11個國家,也是台灣在全球第24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國家。
財政部指出,台德租稅協定歷經多年推動,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今(101)年11月7日生效,這也是繼去(100)年12月,我國與瑞士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後,相隔近1年後的租稅外交收穫。
此租稅協定共30條,在不重複課稅的基本原則下,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都有稅負下降的好處。財政部舉例,德國的所得稅率合計15.83%,低於台灣17%的營所稅率,德商來台投資獲利,若屬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要被我國就其營業總額扣繳20%的所得稅,部分稅負無法返國扣抵,在台投資稅負相對偏重。
租稅協定簽署後,德商在台營業利潤應納所得稅最高只按營業淨額的17%課稅,財政部說,雖仍高於德國15.83%的稅率,但已較無租稅協定前下降許多,有利對德招商。
財政部說,相較台商赴德國投資稅負也會下降。在無租稅協定之前,台商在德國投資獲配的股利,需在德國繳交26.38%的所得稅,但在全面性租稅協定之下,只需繳納10%的股利所得稅,台商在德國投資的稅負成本也將大幅減輕。
依據協定規定,其適用日期如屬就源扣繳稅款,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稅款,是以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次年1月1日(即102年1月1日)起給付的所得;屬其他稅款者,例如結算申報稅款,則為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次年的1月1日(亦為102年1月1日)起應課徵的稅額。
新聞辭典》租稅協定
國際間租稅協定簽署的稅約範本,共有2種,分別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範本。較為通行者為OECD範本,多數適用在先進國家之間的雙邊租稅協定。
一般而言,OECD與UN範本,都是採「國對國模式」談判,但OECD範本主張課稅權以「居住地」為原則,因此,以有能力對外投資、外派人員的先進國家,較易取得課稅主權且明顯有利,例如歐洲、美國等。
台灣近年與國際簽署的全面性雙邊租稅協定,均以OECD範本為主,包括德國在內的11個歐洲簽署國在內。
簽訂租稅協定除可消除兩國經貿往來過程中,產生的重複課稅障礙,雙方也有防杜跨國逃漏的協力義務,包括交換課稅資料。
台灣目前已簽署的租稅協定,計有24個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定,以及14個僅限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單項協定。24個全面性租稅協定以歐洲國家最多,共達11國;亞洲地區居次,包括有新加坡、印尼、越南、馬來西亞、印度與以色列等6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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