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規模龐大的壽險業將可開辦私募基金在台融資案,金管會已同意壽險公會提報,開放壽險業承作國外私募基金授信案,貸款成數上限比照銀行,若以上市股票擔保訂為六成,私募基來台併購的融資來源更多元。據保險法規定,壽險資金可以從事放款業務的上限是35%,以目前資金規模高達11兆元估算,可辦理放款的規模多達3.8兆元,而壽險業目前放款餘額才5,598億元,還有很大的放款能量。
壽險業資金「淹腳目」卻苦無去化管道,最近幾年有不少國外私募基來台併購高科技業、金融業,並經常需要向國內銀行融資,舉借併購資金,銀行業早已可以承作在台無住所的外國人新台幣放款業務,為增加壽險資金運用管道,金管會日前也同意壽險公會訂定的保險業辦理放款規範,增列保險業可以辦理在台無住所外國人新台幣放款業務。
來台併購的外國私募基金,就是屬於在台無住所的外國人。依這項規範,對於這類外國私募基金的放款,用途限於證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
這項規範仿照銀行作法,對於外國私募基金來台併購的貸款成數訂定上限,私募基金通常是以股票做為擔保品辦理融資,以上市股票為例,融資上限就不得超過股價的六成。
壽險業表示,壽險業放款必須是有擔保放款,雖然外國私募基金融資案大多以股票為擔保品,但部分業者辦理這類授信案會相對保守。不過,也有業者認為,這對壽險業來說,總是一個業務、新的商機。
壽險業加入外國私募基金放款的戰局後,對銀行業來說,也多了新的競爭者。
此外,近年來政府政策鼓勵台商返台投資,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境內不動產並辦理授信時,因其事業重心及所得來源均已在境外,無從取得國內的納稅相關資料。
因此,這資壽險業的放款規範也比照銀行作法,對這類個人放款案,在徵信作業上,予以從寬處理,以符合實際作業需要。
明訂個人所得來自境外者,可以其所得來源地區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發給的最近年度納稅相關資料、給付單位核發的薪資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財力的文件,認定個人年度收入資料,以便利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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