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大陸地區經濟發展、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兩岸政治、經濟、文化交流的日益緊密,特別是2010年兩岸共同簽署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以來,兩岸之間的經濟交往迎來新契機。台資來大陸選擇投資專案應當關注以下法律法規及經濟政策。首先,台資在大陸地區的投資經營均參照外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管理。20多年來,大陸地區關於外資法的重心已經從當年的以「側重對外資經營階段進行管理」轉向「側重對外資准入階段進行管理」。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台資選擇大陸地區投資專案首要參考的行政法規。
從行業准入角度而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行業」分類為標準,明確了外資准入的四類具體行業方向:
一、「鼓勵類」,即外資進入往往有政策優惠。比如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高端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
二、「限制類」,即外資進入有限制條件。比如設立外資設立金融期貨公司就不允許獨資設立,而必須由大陸地區方面的資本取得控股地位。
三、「禁止類」,即不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特別是對經濟安全或者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行業,比如郵政服務、珍稀礦產的開採等。
四、「允許類」,即未列入《目錄》中的行業。此類行業外資進入無特別優待但也較少有特別限制的,比如最新一版修訂中就將原來列入「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醫療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等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
同時《目錄》經過1997年、2002年、2004年、2007年及2011年的反覆修訂,進一步表明了大陸地區對外資行業准入的態度。
實際上,上述《目錄》每次修訂的內容反映出當時大陸地區產業結構升級的趨勢及鼓勵新興產業的方向。因此,《目錄》每次修訂的變化內容也將影響台資到大陸地區投資專案的選擇。
其次,台資還應關注大陸地區經濟政策調整,特別大陸地區去年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該綱要內容雖然較為原則,但可以瞭解到大陸地區未來五年重點實施的經濟發展計畫。
具體而言,就是可以從中瞭解哪些行業是大陸鼓勵發展的,可以獲得更好的稅收待遇。
特別要強調的是,為配合「十二五」規劃綱要的實施,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地方政府會在適當時機,以綱要為藍本,公布切合自身實際的部門規章或地方經濟政策。
再次,台資還應重點解讀ECFA及其附件所列的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相關內容。因為相關內容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了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結構和發展規畫,勢必給台資未來投資大陸地區帶來新一輪的政策推動。
最後,台資還可以關注從區域政策方面重點把握《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內容,及大陸各省市公布的專項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具體政令(如上海市2011年12月26日公布的《上海市進一步促進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舉措》等)。
台資在選擇大陸地區投資專案應把握上述法規、政策內容,切準大陸經濟政策及發展的脈搏。否則,一旦所選投資專案不符合大陸地區相關市場准入制度,將為投資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比如有的外資為規避上述相關「市場准入」法律、法規,而委託符合資格的人代為投資禁止類行業或限制類行業,如發生糾紛,將在法律上面臨投資失敗的風險。
(作者是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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