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的複雜度與專業度,原本就比一般商品高很多,因此在交易過程中極易產生糾紛。現在有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消費者就不用再擔心申訴無門了。
全球金融海嘯,台灣爆出至少3萬件以上的連動債糾紛,顯示原有的爭議處理機制,無法快速有效地解決糾紛,因此促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誕生(以下簡稱評議中心)。
但是,目前大多數的消費者對該單位卻相當陌生,知道的人也會有錯覺,以為日後買金融商品或是服務發生糾紛時,就可以讓業者賠償其損失,事實情況是「未必」!因此,消費者想確保權益,實在有必要認識這個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的新平台。以下是該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親自向本刊讀者介紹金融消費評議機制的主要內容。(以下內容為林國全口述)
近7成業者簽署同意書 消費權益有保障
近年來,金融商品日益複雜,新金融商品更是百花齊放,於專業、資訊、財力都是相對弱勢的消費者,在進行交易時不免發生糾紛,當糾紛出現時,以往的處理模式是「各管各的」。
譬如保險爭議會找保險公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保險局;銀行爭議找銀行公會、信託公會或銀行局...對消費者來說,光是找對申訴窗口就是一大挑戰。如果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要打官司、走法院,又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成本。
且最不利的是,損害賠償官司是由提起訴訟的消費者負舉證責任,了解法律的人士多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處於弱勢的一般民眾,很難蒐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但是評議中心上路後,消費者不再求訴無門。只要是跟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業者發生民事爭議,按程序規定,還是先向業者申訴,業者依法須於收到申訴之日起30天內回覆,業者若逾期未回覆,或是消費者不接受業者處理結果,60天內就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調處與評議。
評議中心受理後,會先請雙方當事人當面溝通,如果雙方都不接受調處結果,接著才是請關專業的評議委員進行「書面評議」。書面評議的結果,若業者應該賠付一定的額度,消費者也願意接受,事先有簽署同意書的業者,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目前整體金融服務業的家數約1800家,已有近7成的業者簽署同意書;尚未簽署的業者,主要是小型保經代與外資期貨商。由於目前尚未揭露未簽署的名單,消費者可以主動詢問往來業者,是否已簽署評議中心的同意書,更能確保自身權益。
消費者免付費 評議結果不偏袒
過去消費者若選擇走法院途徑,提起訴訟的一方要負擔訴訟費,而評議中心則是免付費。但是我要特別強調,評議中心是秉持公平、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處與評議,不會一面倒的偏袒金融消費者。
以英國的金融公評人制度(FOS)為例,多年運作下來的結果是:業者與消費者勝訴機率平均各半。台灣的評議中心從今年1月初開始掛牌至今(截至4月10日),評議結果必須究責的有31件,只有3件是可歸責於業者,也就是業者須賠付一定額度給消費者。
消費者對於業者不用賠付的案例,其實更須關切。譬如某甲投資某項商品虧損,向評議中心投訴,當初有跟理專表示,投資的本金是退休金,推薦的商品要能保本,沒想到投資之後仍然傷到本金,認為業者應該賠付損失。但是業者舉證,理專在解說商品時,已用粗筆特別標示出商品契約書的風險條文,消費者也已在風險條文處簽名,業者已詳盡告知風險的責任,因此評議結果是業者免賠。
還有一個案例是關於投資型保單。投訴的消費者表示,當初來招攬的業務員有承諾投資可以保本,但後來發生虧損,因此投訴該保單上簽名的業務員與原先招攬業務員不是同一人,保險公司有失誠信,主張該張保單無效,業務員買,一切內容要以保單條款為準,保單也會提供審閱期,不能以業務員不是同一人為由而主張保單無效。
◎更多精采內容請看:《Money錢》NO.56 2012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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